各县(市、区)旅游局、消费者协会,市直各旅行社: 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,将我市旅行社诚信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,根据江苏省旅游局、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工作的要求,现将我市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活动有关办法通知如下。 一、组织领导 我市创建诚信旅行社活动,由盐城市旅游局、盐城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,成立市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。日常事务由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承担。(地址: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行政中心大楼,电话:0515—6662427,传真:0515—8192427) 二、创建形式 以自愿参加为原则。设市级“诚信旅行社”和省级“诚信旅行社示范单位”(以下简称“示范单位”)两种类型。市级“诚信旅行社”的评选由市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组织进行,每两年评选一次;“示范单位”的评选由市旅游局每年向省旅游局推荐,省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组织评定。 三、创建标准依据 统一采用《江苏省旅行社诚信建设达标评估通用标准(试行)》作为考核评审的依据。 四、申请创建基本条件 (一)“诚信旅行社”基本条件 1、创建年度1月1日前依法成立并开展经营的旅行社; 2、上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通过单位。 (二)“示范单位”基本条件 1、“示范单位”应是连续获得两个年度“诚信旅行社”称号,考核评审达到“示范单位”规定分值,具有代表性的骨干企业; 2、创建年度内,平均年组织、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; 3、创建年度内,旅行社责任投诉率应在0.25件/万人次以下,结案率达100%。 五、创建方式 (一)“诚信旅行社”的产生和命名 1、参加创建单位提出申请。各县(市、区)旅行社向所在地旅游局提出书面报告,并接受县(市、区)旅游局、消费者协会的初评;市直旅行社直接向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书面报告。 2、市考核评审机构依照标准,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考核评审; 3、考核评审合格的,由盐城市旅游局、盐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授予“盐城市诚信旅行社”称号,颁发标志牌,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。 (二)“示范单位”的推荐、评审、命名 1、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推荐“示范单位”候选名单。 2、省考核评审机构将所推荐单位,统一向社会公示,广泛征求意见,同时接受省考核评审机构的考核评审; 3、“示范单位”于每年旅行社业务年检结束后命名公布。 4、在没有重大失信行为发生的前提下,“示范单位”可以延续使用。 六、其他 (一)实行创建工作动态监管。被授牌单位在经营过程中,如有被举报或投诉有严重违法、违规行为,事实成立的;或因其他原因,达不到考核评审标准,经考核评审机构认定,不具备沿用称号的,省、市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将撤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。 (二)创建单位的公告费、“诚信旅行社”标志牌工本费由各创建单位支付; (三)2005—2006年度“盐城市诚信旅行社”评选工作即将进行,各地、各旅行社接到通知后,抓紧做好创建申报工作,创建书面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。 附:江苏省旅行社诚信建设达标评估通用标准(试行)
盐城市旅游局 盐城市消费者协会 二0 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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