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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欢迎您进入盐城市旅游局“在线服务”栏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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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范围:
   
根据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,投诉者认为有下列损害行为的有权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:
    1、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;
    2、未经旅游者同意,强行或变相强行增加或减少游览景点的;
    3、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;
    4、游经营者欺诈、误导旅游者消费,损害旅游者利益的;
    5、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;
    6、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行李品破损或丢失的;
    7、使用没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交通工具;
    8、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索要小费的;
    9、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。

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    1、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。
    2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、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    3、属于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的旅游投诉受理范围。 
    但遇到以下情况,将视为无效投诉。如:旅行社因不可抗因素不能履行合同;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;旅行社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;超过投诉规定的时效和时限的案件;以及司法机关已受理的案件。
投诉程序:
    投诉一定要向质监所在地递交投诉状,并按被投诉人数提出副本。书写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,由质监所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后,由本人签字或盖章。投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1,投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、单位(团队)名称、联系地址及电话;2,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、所在地;3,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4,证据,如合同、日程安排、各种与事实有关的票据。
    国家旅游局规定,受理投诉的时效期,由事发之日算起,90天内有效,过期不予受理。

投诉方式:
盐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
  地址:中国·江苏·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行政中心大楼2434室
  邮编:224005 
  旅游投诉电话:0515-86662436
  E-MAIL:wzb186@163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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